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830號
抗 告 人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沛蓉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
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抗告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下稱原審)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
)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審以:抗告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原審
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
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審遂
於108年5月10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
罰鍰新
臺幣611,314元及
沒入部分均
撤銷;或發回原審更為審理。
四、本院按: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
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4千元。」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
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第100條第1項規定
:「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
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
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
聲請。」次按,同法第
241條之1規定:「(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
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第2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66條之2
及第466條之3之規定,於前2項
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
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
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上
訴人
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依
上開規定
可知,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裁判費,為對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之合法要件。除無資力者經
聲請訴訟救助
或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獲准許外,上訴
人均應履行上述要件,否則其上訴即
難謂合法,經高等行政
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高等行政法院應以其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㈡經查,抗告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且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審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
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原審卷二第343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且未
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原
裁定據以認定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核無
違誤。抗告意旨對於原裁定從程序上以
前開理由駁回
上訴究
竟如何不當或違法,並未具體
指摘,難認其抗告為有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