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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裁聲字第 5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仲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有關土地徵收事件(本院108年 度上字第784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 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 ,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 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 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並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 損害。 二、屏東縣政府為辦理「103-屏東市○○路延伸開闢工程」 ,向相對人申請徵收包含聲請人所有屏東縣○○市○○段○○ ○○○○號土地在內之23筆土地,合計面積0.384717公頃,並 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及協議價購取得屏東縣○○市○○ ○段○○○○○○號等3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經民國106年10 月18日相對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42次會議決議准予徵收 ,相對人遂以106年10月27日臺內地字第1061307116號函核 准徵收,屏東縣政府以106年11月6日屏府地權字第106771 99501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06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2月6 日止,並分別以106年11月6日屏府地權字第10677199502號 函及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徵收土地補償費清冊及被徵 收地上物補償費清冊予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核准徵收處 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42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 並於訴訟繫屬於本院時,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本案訴訟,是因預定徵 收範圍會及於聲請人之化糞池,影響聲請人辦公大樓之營業 使用,而徵收機關對於如何妥善處理化糞池未置一詞,聲請 人已提起上訴,屏東縣政府來函預計於108年8月22日要拆 除聲請人所有之圍牆、水池及化糞池,一旦工程拆到化糞池 ,將影響聲請人辦公大樓營業使用,其營業損失無法估計、 無法回復原狀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係因預定徵收範圍會及於聲請 人之化糞池,影響其辦公大樓之營業使用,造成營業損失無 法估計、無法回復原狀等情,惟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因拆除 化糞池致影響聲請人辦公大樓營業使用而造成營業損失,尚 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聲請人並未具體 主張及釋明其將發生如何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停止執行之要 件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徵收處分是 否法,尚非本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所應審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健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