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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13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岑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17日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陳念婷,嗣變更為林坤岑,茲據新任 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27日以「用於乙太網路之傳輸電路」 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9項,第1項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0號 審查後,於104年12月30日核准專利,並於105年5月11日公 告發給第I53364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 於106年7月18日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審查,於107年3 月14日以(107)智專三(二)04024字第10720226970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 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經原審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並判 決駁回後,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暨參加人在原審答辯及聲明,均 引用原判決所載。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㈠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用於一乙太網路之傳輸電路, 包含:四個傳輸元件組,各該傳輸元件組耦接至一乙太網路 連接器以及一乙太網路晶片間」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圖4「 網路訊號耦合及防雷擊電路,其中處理電路1包含4個通道12 (對應系爭專利之傳輸元件組),各通道12設有二電路121 ,各通道12兩端電性導通於網路連接器2及網路晶片3」所揭 露。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該傳輸元件組包含一第一電 容器、一第二電容器、一第一電感器、一第二電感器、一第 一傳輸線、一第二傳輸線、一第三傳輸線、一第四傳輸線、 一第一元件組及一第二元件組;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一電 容器與該第一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一傳輸線與該第二 傳輸線之間,該第一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器,該第 二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 電容器與該第二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三傳輸線及該第 四傳輸線之間,該第三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器,該 第四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圖3、4「各通道12與網路連接器2及網路晶片3具有四個傳輸 線連接(對應系爭專利之第一、二、三、四傳輸線),各通 道12之二電容131(對應系爭專利之第一電容、第二電容) 分串聯二電感151(對應系爭專利之第一電感器、第二電感 器)並耦接於二電路121再分別電性連接於網路連接器2及網 路晶片3」所揭露。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該傳輸元件組 之該第一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感器及一第四電感器,該第三 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一傳輸線與該第 三傳輸線之間,該第三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間之一接點耦 接至一第一接地端之間」技術特徵,依證據2說明書及圖4揭 示內容與系爭專利相較,系爭專利為二個電感器串聯,證據 2之防雷擊模組則係二個防雷擊晶片串聯,證據2說明書固未 說明防雷擊晶片之電子元件為何,惟證據2防雷擊模組亦可 達成系爭專利之突波保護功能。另依證據3圖1則揭示在第一 、三傳輸線T1、T3間之設置二個串聯之電感器L1、L3以防止 突波。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前述 證據2及證據3揭示內容,將證據2之防雷擊模組14(對應系 爭專利之第一元件組)之二個防雷擊晶片141簡單置換為證 據3之二個串聯之電感器L1、L3,並無困難,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元件組之電路結構及達成突波保護功能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 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技術特徵,已為 證據2圖3、4「防電磁干擾模組15於通道12之二電路121間串 連有二個電容152(對應系爭專利之第二元件組)並電性連 接網路晶片3」及證據4圖1「電容器12及13(對應系爭專利 之第二元件組)分別電性連接至電源網路2之二端」所揭露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3、4所揭露, 差異為系爭專利之第一元件組可達到突波保護功能,而證據 2之防雷擊模組14具有清除異常高電壓之突波保護功能,另 證據3圖1已揭露系爭專利第一元件組之電路結構及達成突波 保護功能,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元件組並無不可預期之 功效。證據2、3、4皆屬於乙太網路突波保護之相關技術領 域,且證據2、3、4均有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網路連接器、 網路晶片、傳輸電路等結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組合證據2、3、4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故證據2、3 、4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 用之共通性,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 性:證據2、3、4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證據2圖3、4揭示「二電容131分別以電路121連接網 路連接器,二電感151分別以電路121連接網路晶片3」,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對於各該傳輸元件組,該第一電 容器透過該第一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器,該第一電 感器透過該第二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該第二電容 器透過該第三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器,以及該第二 電感器透過該第四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技術特徵 ,將證據2二電容131、二電感151為電路元件串聯位置作簡 單對換變更,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對於各該傳 輸元件組,該第一電感器透過該第一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 路連接器,該第一電容器透過該第二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 路晶片,該第二電感器透過該第三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 連接器,以及該第二電容器透過該第四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 網路晶片」之技術特徵,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 中該第一電感器及該第二電感器係一共模電感器,該第一電 感器之一電感值及該第二電感器之一電感值小於10微亨(μ H),該第三電感器及該第四電感器係一耦合電感器,以及 該第三電感器之一電感值及該第四電感器之一電感值大於15 微亨(μH)」附屬技術特徵。⒉證據2、3、4之組合已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圖4揭示「各通道1 2之二電感151」,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二電感器;證據 3圖1揭示「第一電感器L1與第三電感器L3」,已揭露系爭專 利之第三、四電感器;證據4說明書第11頁第4行揭示電感器 321之感值最佳實施為100μH以上;證據5圖2揭示防電磁干 擾模組於二線路間設有共模扼流線圈153,證據2、3、5雖未 揭示電感器之數值,惟電感器數值之選擇為電子電路業界普 遍使用之知識,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 至5技術內容的教示,應可輕易完成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至5同屬乙太網路突波保護之相關技術 領域,且均有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網路連接器、網路晶片、 傳輸電路等結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 2至5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故證據2至5具有技術領域之 關連性、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3、4之網路傳輸保護電路的 教示或建議,有合理動機促使將證據5之共模扼流線圈運用 在證據2、3、4之防突波電路上,達成保護之效果,證據2至 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9不具進 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9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分別進一步界定「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一元件組更包 含一保護元件,以及該保護元件耦接於該第三電感器與該第 四電感器間之該接點與該第一接地端之間」、「該保護元件 為一半導體放電管、一壓敏電阻、一氣體放電管及一單向瞬 態抑制二極體其中之一」、「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 組包含一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 四傳輸線之間」、「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 第一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及一第二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該 第一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一第二接地 端之間,以及該第二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耦接於該第四傳輸 線與該第二接地端之間」及「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 組包含一第一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一第二雙向瞬態抑制二 極體及一第三電感器,該第一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與該第二 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 傳輸線之間,該第三電感器耦接於該第一雙向瞬態抑制二極 體與該第二雙向瞬態抑制二極體間之一接點與一第二接地端 之間」附屬技術特徵。⒉證據3說明書揭露「保護元件15可 為一二極體、一壓敏電阻或其他具有鉗位或開關功能的電子 元件」,證據6說明書第0013、0016段分別揭示「保護元件 組15具有四個氣體放電管GDT1、GDT2、GDT3、GDT4及二個壓 敏電阻VDR1、VDR」、「保護元件組19具有四個雙向瞬態抑 制二極體BTVS」,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9之附屬技 術特徵。又證據2、3、4、6同屬乙太網路突波保護之相關技 術領域,且均有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網路連接器、網路晶片 、傳輸電路等結構,證據2、3、4、6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參考該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 組合,基於證據2、3、4之網路傳輸保護電路之教示或建議 ,將證據6之保護元件組運用在證據2、3、4之防突波電路上 達成保護之效果,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9之技術特 徵,故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9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3、4、7、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 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 步界定之「其中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第 一快速反應二極體組,包含二順向串聯之快速反應二極體, 且其間之一接點耦接至該第二傳輸線;一第二快速反應二極 體組,包含二順向串聯之快速反應二極體,且其間之一接點 耦接至該第四傳輸線;以及一單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與該第 一快速反應二極體組及第二快速反應二極體組順向並聯,且 耦接至一第二接地端」附屬技術特徵。證據7圖3揭示「各防 雷擊晶片141以四個輸出輸入接腳1413分別電性連接於二個 不同通道12之二電路121,於工作電壓接腳1411及接地接腳 1412之間電性連接基納二極體1414並聯四組之二個瞬態電壓 抑制器內部電路等效層二極體1415(TVS內部電路等效層二 極體),且每組的二個TVS內部電路等效層二極體1415呈串 聯狀,再於各組二個TVS內部電路等效層二極體1415之間電 性連接至各輸出輸入接腳1413」,證據8圖3揭示「以主動式 暫態電壓抑制二極體30來進行雷擊過電壓保護」已揭露前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3、4、7、8均 有網路連接器、網路晶片、傳輸電路等結構,具有技術領域 之關連性、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3、4之網路傳輸保 護電路的教示或建議,有合理動機促使將證據7之防雷擊晶 片141和證據8之主動式暫態電壓抑制二極體30運用在證據2 、3、4之防突波電路上,達成保護之效果,證據2、3、4、7 、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⒉系爭 專利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之「其中各該 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感器;一第一快 速反應二極體組,包含二順向串聯之快速反應二極體,且其 間之一接點耦接至該第二傳輸線;一第二快速反應二極體組 ,包含二順向串聯之快速反應二極體,且其間之一接點耦接 至該第四傳輸線;以及一單向瞬態抑制二極體,與該第一快 速反應二極體組及該第二快速反應二極體組順向並聯,且透 過該第三電感器耦接至一第二接地端」附屬技術特徵。證據 7圖3及證據8圖3已揭露前揭技術特徵,且證據7說明書及圖5 揭示「第一連接端10連接之一個或一個以上通道12為依序連 設有防雷擊模組14、耦合模組13及防電磁干擾模組15再連接 到第二連接端11,防電磁干擾模組15以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通 道12之二電路121分別連設有電感151,電感151鄰近耦合模 組13一端之二電路121之間串聯有二第二電容152(亦可將二 第二電容152設置在電感151遠離耦合模組13一端),再於二 第二電容152之間電性連接於第二接地端153」,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3、4之網路傳輸保護電路 的教示或建議,有合理動機將證據7之防雷擊晶片141、防電 磁干擾模組15和證據8之主動式暫態電壓抑制二極體30運用 在證據2、3、4之防突波電路上,達成保護之效果,證據2、 3、4、7、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3、4、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 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依附於請求項1,並分別 進一步界定「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第一電 阻器,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該第 二元件組包含一第一電阻器及一第二電阻器,該第一電阻器 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一第二接地端之間,以及該第二電阻 耦接於該第四傳輸線與該第二接地端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9說明書及圖3揭示「網路晶片1之接腳組11、網路連 接器2之端子組21間電性連接處理電路3,於一組或一組以上 之電路通道31間,並聯電性連接一組或一組以上之電阻單元 34,各電阻單元34包括二個或二個以上呈串聯之電阻341, 分別電性連接穩壓電容342、接地端343」、「電阻單元34為 僅作阻抗匹配之用;電性連接穩壓電容342,為用以進行濾 除雜訊或突波,保持複數電路通道31間傳輸訊號的穩定性」 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 、3、4、9同屬乙太網路突波保護之相關技術領域,且均有 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網路連接器、網路晶片、傳輸電路等結 構,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及功能或作 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參考 該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組合,可基於證據2、3、4之網 路傳輸保護電路之教示或建議,將證據9之電阻單元運用在 證據2、3、4之傳輸電路上達成強化訊號傳輸之效果,而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3、4 、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7不具進 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6依附於請求項1,分別進一 步界定「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容器 ,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各該傳輸 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容器及一第四電容器, 該第三電容器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一第二接地端之間,以 及該第四電容器耦接於該第四傳輸線與該第二接地端之間」 、「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容器、一 第四電容器及一第三電感器,該第三電容器與該第四電容器 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該第三 電感器耦接於該第三電容器與該第四電容器間之一接點與一 第二接地端之間」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圖4揭示「二電路12 1之間串聯有二個第二電容152,再以各第二電容152遠離電 路121之另端電性連接於第二接地端153」,證據4圖1揭示「 電容器12、13之一端係互相電性連接至一節點S,另一端分 別電性連接至電源網路2之二端,避雷器14之一端係電性連 接至節點S,另一端則接地」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4 至16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基於證據2、3、4之網路傳輸保護電路之教示或建 議,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6之技術特徵,證據2 、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6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 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件組包含串聯之一第三電容器、 一第四電容器、一第三電感器及一第四電感器,該第三電容 器耦接至該第二傳輸線,該第四電容器耦接至該第四傳輸線 ,該第三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間之一接點耦接至一第二接 地端」附屬技術特徵。證據4圖2揭示「電源網路裝置3包括 電源網路處理電路31及突波防護電路32,突波防護電路32具 有至少一電感器321、至少一電容器322與至少一避雷器323 ,電感器321電性連接至電源網路4,避雷器323電性連接至 接地端GND,電感器321、電容器322與避雷器323串聯連接以 引導源於電源網路4之突波至接地端GND」已揭露前述系爭專 利請求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基於證據2、3、4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應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7之技術內容,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3、4、5、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19 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8、19依附於請求項1,分 別進一步界定「該第一電容器及該第二電容器係一無極性的 電容器,以及該第一電容器之一電容值及該第二電容器之一 電容值大於等於10納法(nF)」、「該第一電感器及該第二 電感器係一共模電感器,以及該第一電感器之一電感值及該 第二電感器之一電感值小於等於10微亨(μH)」附屬技術 特徵。⒉證據2說明書揭示「第一電容131的容值為100μF~ 0.01μF」,證據4說明書第11頁第4行揭示「電感器321之感 值最佳實施約為100μH以上」,證據5圖2揭示「防電磁干擾 模組15於二線路間設有共模扼流線圈153」,證據10說明書 第8頁末5行揭示「一種EMI濾波器,電阻R、電容CX和CY可根 據EMI濾波器技術條件的要求,按常規在下列範圍內選取:R =1~2MΩ,CX=0.1~1.0μF,CY≦10nF」;證據2、4、10 已揭露依使用者需求來設計電容器、電感器之數值,且證據 10已教示使用者可依共模電感值的大小來進行設計和製造, 故電容器、電感器數值之選擇為電子電路技術領域普遍使用 之知識。證據2、3、4、5、10同屬乙太網路突波保護之相關 技術領域,且均有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防突波的濾波電路等 結構,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及功能或 作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參 考該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組合,可基於證據2、3、4之 網路傳輸保護電路之教示或建議,將證據5之共模扼流線圈 及證據10之濾波電路運用在證據2之防突波電路上達成保護 之效果,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8、19之技術特徵,故 證據2、3、4、5、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19 不具進步性。 ㈨綜上,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 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不具進步性;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5至9不具進步性;證據2、3、4、7、8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證據2、3、4、9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證據2、3、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7不具進步性;證據2 、3、4、5、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19不具 進步性,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並無違誤。茲就 上訴理由再予補充論述如下: ㈠「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 103年5月27日,經被上訴人於104年12月30日審查核准專利 ,而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係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專利法 於102年6月11日係修正公布第32、41、97、116、159條規定 ,103年1月22日修正、103年3月24日施行之條文,則為第14 3條及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4規定),故系爭專利有無專利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撤銷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 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 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為斷,原判決雖以103年3月24日修正施 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判斷基準時法,然條文內容 並無不同,合先敘明。 ㈡請求項差異原則係指每一請求項之範圍均相對獨立,而具有 不同之範圍,不得將一請求項解釋成另一請求項,而使兩請 求項之專利權範圍相同。因此,請求項之間對應之技術特徵 以不同用語予以記載者,應推定該不同用語所界定之範圍不 同,且上開原則僅係用以解釋請求項所涵蓋範圍,而不得變 更基於申請專利範圍、專利說明書及申請歷史檔案所確定之 專利權範圍。基此,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如無致二請求項權 利範圍相同之情形,自無請求項差異原則之適用。經查,系 爭專利請求項1內容為「一種用於一乙太網路之傳輸電路, 包含:四個傳輸元件組,各該傳輸元件組耦接至一乙太網路 連接器以及一乙太網路晶片間;其中:各該傳輸元件組包含 一第一電容器、一第二電容器、一第一電感器、一第二電感 器、一第一傳輸線、一第二傳輸線、一第三傳輸線、一第四 傳輸線、一第一元件組及一第二元件組;各該傳輸元件組之 該第一電容器與該第一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一傳輸線 與該第二傳輸線之間,該第一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 器,該第二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各該傳輸元件組 之該第二電容器與該第二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三傳輸 線及該第四傳輸線之間,該第三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 接器,該第四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各該傳輸元件 組之該第一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感器及一第四電感器,該第 三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一傳輸線與該 第三傳輸線之間,該第三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間之一接點 耦接至一第一接地端之間;以及各該傳輸元件組之該第二元 件組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是系爭專 利請求項1僅界定傳輸元件組中串聯之第一電容器與第一電 感器耦接於第一傳輸線與第二傳輸線之間,以及第一傳輸線 係耦接至乙太網路連接器、第二傳輸線係耦接至乙太網路晶 片,而串聯之第二電容器與第二電感器耦接於第三傳輸線與 第四傳輸線之間,以及第三傳輸線係耦接至乙太網路連接器 、第四傳輸線係耦接至乙太網路晶片,然未敘明特定電容器 或電感器與特定傳輸線之對應關係,系爭專利請求項2則界 定「該第一電感器透過該第一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 器,該第一電容器透過該第二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片 ,該第二電感器透過該第三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連接器 ,以及該第二電容器透過該第四傳輸線耦接至該乙太網路晶 片」之附屬技術特徵,而進一步限縮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權 利範圍,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限制條件不同,其權利範 圍即非相同,自不因原判決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耦接 」包含「間接連接」,即導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違反請求項差異原則。上訴意旨主張:倘系爭專利所載之「 耦接」認定包含「間接連接」之情形,將使系爭專利各請求 項間毫無區隔,違反請求項差異化原則云云,並非可採。 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規定:「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 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 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 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準 用之。揆其立法意旨,旨在避免造成突襲性裁判及平衡保護 訴訟當事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保障當事人之聽審機 會及使其衡量有無進而為其他主張及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 承上所述,當事人既已於原審就作成進步性決定之相關事實 進行辯論,其聽審權即已受到保障,而無突襲性裁判之問題 。經查,上訴人於起訴狀即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元 件組CS2係直接連接至乙太網路晶片15,並未透過任何元件 ,而與證據2之二個第二電容152係透過電感151連接至網路 晶片3有所不同,而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元件組是否限 定直接連接至乙太網路晶片有所爭執,被上訴人及參加人亦 就此進行答辯,而已進行充分辯論,原審自非基於上訴人所 不知之特殊專業知識作成判斷,亦未對上訴人造成裁判上之 突襲。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對於系爭專利「耦接」一詞之定 義,從未適時公開心證予雙方有攻擊防禦之機會,原審未適 時向當事人開示心證,亦未給予當事人就該已知之特殊專業 知識進行充分辯論之機會,即逕將其採為判決基礎,原判決 之認定有不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違背法令云云,核無 足取。 ㈣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項 定有明文。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俾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 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除非說明 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 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 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上訴 人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耦接」乙詞 ,均係指「電性連接」,固非無據,惟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0012】段第2至3行「第一電感器L1透過第一傳輸線T1耦 接至乙太網路連接器11」,其係描述第一電感器與乙太網路 連接器互為耦接,然二者之間尚有第一傳輸線(T1),而非直 接電性連接。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第三電感器與 該第四電感器之一接點『耦接』至一第一接地端之間」,請 求項5則進一步界定「保護元件耦接於該第三電感器與該第 四電感器間之該接點與該第一接地端之間」而解釋附屬項時 ,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則系爭專利請求項 5之接點(第三電感器與第四電感器間)雖與第一接地端「 耦接」,實際上仍有保護元件位於該接點與第一接地端之間 ,足見系爭專利之「耦接」亦包含間接電性連接之意義在內 ,尚無從僅因圖式所揭示之元件係直接連接,即限縮申請專 利範圍,原判決據此而認系爭專利所記載之「耦接」亦包含 「間接連接」,而未限定為「直接連接」,並無違誤。上訴 意旨主張:原判決關於系爭專利所記載「耦接」包含有「間 接連接」之意義,有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合、不適用法規 、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亦非有據。 ㈤再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雖界定「該第一電容器與該第一電 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一傳輸線與該第二傳輸線之間」、 「該第二電容器與該第二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三傳輸 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然未界定何電容器或電感器對應或 耦接於特定傳輸線,以及其對應之乙太網路連接器或乙太網 路晶片,自無法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耦接關係, 係第一及第二電感器係耦接於乙太網路連接器,而第一及第 二電容器係耦接於乙太網路晶片,原判決據此而認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並未界定「乙太網路連接器-第一/第二電感器-第 一/第二電容器-乙太網路晶片」之耦接關係,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主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均可理解「串 聯」係指「電路上各元件頭尾相連,形成電流單一路徑的連 結法」,並可直接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明確揭示 串聯之電感器與電容器,與其他元件耦接之技術特徵,原判 決之前揭認定明顯與卷內證據不合,而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 法云云,亦非可採。 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4】段所示「當第一元件組CS1為 ……第5F圖的態樣時,則不具有突波保護能力,而主要用於 提供濾除共模雜訊的路徑」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元 件組」技術特徵係界定「一第三電感器及一第四電感器,該 第三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串聯,並耦接於該第一傳輸線與 該第三傳輸線之間,該第三電感器與該第四電感器間之一接 點耦接至一第一接地端之間」並未排除第5F圖之態樣,自難 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必然具有「對於低頻訊號無論是 高電壓突波或低電壓突波均可濾除」之功效。況原判決已說 明:依證據2說明書及圖4所揭示「防雷擊模組14(對應於系 爭專利之第一元件組)則以各通道12的二電路121之間串聯 有二防雷擊晶片141,……當網路訊號線遭受到雷擊時,雷 擊產生的異常高電壓將由網路訊號傳輸至網路連接器2,電 性導通於網路連接器2之第一連接端10便會接收到異常高電 壓,異常高電壓便會流至防雷擊晶片141,再經由防雷擊晶 片141另端所電性連接之第一接地端142進行排除」技術內容 可知,證據2雖未說明防雷擊晶片中之電路或所包含的電子 元件為何,然證據2之防雷擊模組確實具有突波保護之功效 ,而等同於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提「第一元件組CS1具有 突波保護能力」之功效等情,上訴意旨主張:證據2之防雷 擊晶片應係由基納二極體及瞬態電壓抑制二極體等過壓保護 元件所組成,僅能排除高電壓突波,系爭專利係使用電感, 其第一傳輸線與第三傳輸線對地是直流短路,對於低頻訊號 無論是高電壓突波或低電壓突波均可濾除之功能並不相同, 原審遽認證據2之防雷擊模組亦可達成系爭專利之突波保護 功能,當有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漏未斟酌、判決不備理由之違 背法令云云,洵屬無據。 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元件組係 具有突波保護能力,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關於「第一元件組 」之技術特徵係界定「該第一元件組包含一第三電感器及一 第四電感器」,已如前述,而依證據3圖1所示,在第一傳輸 線T1與第三傳輸線T3間,具有串聯的第一電感器L1與第三電 感器L3,且第一電感器L1與第三電感器L3間之接點P係透過 保護元件15連接至接地端,且依證據3說明書已載明藉由傳 輸元件組(13a)(包含四個電感L1至L4,及兩個電容器C1、 C2,見證據3圖1)之配置,可達成「當突波保護模組1自其 輸入界面11接收一突波時,即可透過保護元件15濾除突波, 以避免後端的乙太網路裝置(即與輸出界面連接之乙太網路 裝置)受到突波影響而損壞」之功效,是證據3圖1所示相互 串聯之第一電感器L1與第三電感器L3,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第一元件組」之一第三電感器及一第四電感器。原 判決據此而認定證據2、3之技術內容皆屬乙太網路之突波保 護相關技術領域,且證據2係以串聯之防雷擊晶片作為突波 保護之技術手段,而證據3則以傳輸元件組13a(包含串聯之 第一、第三電感L1、L3)連接至保護元件作為突波保護之技 術手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依其電路設 計上的需求,可以證據3之傳輸元件組13a置換證據2之防雷 擊晶片,因而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元件組包含一 第三電感器及一第四電感器」技術特徵,即無不合。至於依 證據3說明書所載,其傳輸元件組13a雖透過保護元件15連接 至接地端,惟就電路原理而言,除電容器具有直流隔離功能 外,其餘電阻器、電感器等電子元件本身均可讓直流電通過 而具有直流傳輸功能,尚難謂證據3須有保護元件15始能發 揮直流傳輸功能。上訴意旨主張:證據3一定要有保護元件 15,否則將無法發揮直流傳輸功能,證據3之第一、第三電 感器無法單獨擷取,且單獨擷取後將大幅改變電路設計結構 及原有功效,原判決認為證據3之第一電感器L1及第三電感 器L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元件組」,其認定 明顯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不符,而有 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背法令情形云云,亦無理由。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1關於「第二元件組」技術特徵係界定「該 第二元件組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而 未敘明該第二元件組之構件、組成或功能,抑或排除為防干 擾模組構件。原判決復已論明:證據2揭示防干擾模組15於 通道12之二電路121間串連有二個第二電容152,係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元件組,意即該二個第二電容152耦接於 二電路121之間,即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元件組 」技術特徵,縱證據2之二個第二電容152係防干擾模組15之 一部分構件,亦無礙於前述技術特徵之比對及認定。上訴意 旨主張:原判決未審酌通常知識者依據如何之技術水準,通 常知識者如何以思及將防干擾模組中之二電容單獨擷取並用 以完成系爭專利之第二元件組,自有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 合、重要攻擊方法漏未斟酌等違法情事云云,並無理由。 ㈨就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證據4係應用於電源網路,而與系爭專 利之乙太網路有所不同乙節,原判決已敘明:依證據4圖1及 說明書所示,其電容器12、1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二元件組)之一端係互相電性連接至一節點S,另一端 分別電性連接至電源網路2之二端(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其係以電容器12、13 及避雷器14作為突波防護電路,設置於電源網路處理電路11 與電源網路2之間,且電源網路處理電路11可對資訊訊號解 調/變或解碼/編碼等,故證據4並非是傳統之電力網路等情 。至於依證據4圖3及說明書第10、11頁所示內容,其電源網 路4係交流電源,是其突波防護電路32係用以處理交流電源 上的突波,而非處理乙太網路電路內直流訊號之突波。惟證 據4之電路架構中涉及乙太網路處理電路35,且其技術內容 係在解決電源網路4與電源網路處理裝置31間的突波保護問 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則係利用相互串聯之電感、電容321 、322將突波導至接地端(如證據4圖2所示),是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乙太網路突波保護問題時,參 酌證據4之上開技術內容及功效,即有將之與同屬乙太網路 突波保護技術領域之證據2、3組合之動機。上訴意旨主張: 原判決未具理由即認定證據4並非是傳統之電力網路,且原 判決未審酌證據4係用來處理電源網路4之交流電源上的突波 ,即認定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二元件組耦接於 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技術特徵,有重要攻擊防禦 方法漏未斟酌、判決不備理由等違法云云,核無足取。 ㈩原判決已就原證3即上訴人所有第000000000號(下稱766號 )專利之舉發審定書就該案專利及系爭專利或本案證據2( 即我國第000000000號專利)之比對結果,其認定與本案有 無不同,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乙節,詳敘其理由。況766號專 利請求項1之第二元件係界定「耦接於該第一電容器與該第 一電感器間之一第一接點與該第二電容器與該第二電感器間 之一第二接點之間」,系爭專利之第二元件則係界定「第二 元件組耦接於該第二傳輸線與該第四傳輸線之間」,並無上 開連接端點之技術特徵,則原證3認定766號專利與該案證據 2(即我國第000000000號專利)之第一元件組及第二元件組 連接端點有差異,766號專利與該案證據2之電路特性不同等 語,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本案證據2之比對有所不同,原 判決縱未加說明,亦不影響判決結果。上訴意旨主張:上訴 人於原審即主張原證3明確認定第一元件組及第二元件組連 接端點有差異,會導致電路特性不同,原處分有違平等原則 ,且原判決就證據2與系爭專利之第一元件組與第二元件組 連接端點之差異是否會導致傳輸電路之電路特性不同之主張 ,未附具任何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漏 未斟酌之違背法令云云,亦非可採。 至上訴意旨另主張參照原證3-1(即766號專利說明書)與系 爭專利之差異,可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耦接」係排除 「間接連接」,否則將導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766號專利請 求項1之技術特徵完全相同,其判決理由即有矛盾乙節,核 係提出於原審未曾主張之新攻擊方法,而指摘原判決為違法 ,自無可採。  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