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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6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再字第32號 再審 原告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 再審 原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代 表 人 李發耀 再審 被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發耀為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變更,然本 件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李發耀現為 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李發耀應 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