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即上訴人)
和多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光建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179號判決,提起上訴,於
訴訟繫屬中,聲請將本件訴訟告
知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
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第4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必須因聲請人敗訴而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之人,始有對之告知訴訟之必要。
二、
緣聲請人擬在其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
承租公共設施
保留地垃圾處理場用地之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
土地)上設置民營廢棄物處理場,而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檢
附「乙級營建混合物資源回收分類處理場同意設置申請計畫
書」申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核給
同意設置文件。案經臺中市環保局審查後以106年10月18日
中市環廢字第1060111257號函(下稱原處分)
否准其申請。
聲請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7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
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遂提起上訴,並聲請將本
件訴訟告知於台糖公司。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用以申請設置「乙級營建混合物資源回收分
類處理場」之系爭土地,係其向台糖公司承租,當初招標公
告即載明系爭土地係屬垃圾處理場用地,由得標人依相關法
令規定自行出資規劃使用。如以原判決所認,則台糖公司出
租之系爭土地,顯然無法達到其出租土地之使用目的,容有
不完全給付之違約情事。聲請人倘無法申請新增臨時建築物
使用,其僅得依約請求台糖公司負債務不履行之違約責任。
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台糖公司應有相當之利害關係,聲
請人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5條至第67條
規定,聲請本院對台糖公司告知訴訟,
俾利台糖公司得依行
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以保障聲請人與台糖公
司之權益等語。經查,聲請人據以主張其與台糖公司間未來
可能之違約爭議,
核屬聲請人與台糖公司間私法上權利義務
關係,雙方以後
縱有爭執,就本件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訴訟之
勝敗而言,尚不致使台糖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不利,
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以,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台糖公司為告知訴訟,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