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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伊齡(清算人)
主 文 本件應由曾伊齡為 參加人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 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 爰依職權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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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