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姜俊豪
代 表 人 林文惠
劉素吟 律師
戴丞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關於主文及理由欄
所載:「高等
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