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
陳柏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道路挖掘管理
自治條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又「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7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2號判決
廢棄發回更審,經原審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判決後,上訴人再行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
惟上訴人仍向原審繳納新臺幣6,000元之上訴裁判費,有原審民國113年1月30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本院卷
可稽,是其有溢繳情事。
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羅 月 君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