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ABBVIE INC.(美商艾伯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Johanna M. Corbin
代 表 人 廖承威
上列
當事人間
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
期間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94號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
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94號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認有指定
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吳祖漢
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5年4月10日智院駿115技協8字第1150001185號函在卷
足稽,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楊 坤 樵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林 秀 圓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