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00號
熊依翎 律師
李柏寬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外,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此在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所謂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02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為訴訟已
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且不因該訴訟已因裁判終結脫離繫屬而有所不同。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
區段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在本院繫屬中。聲請人就該事件,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
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