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當事人向本院
聲請法官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二、本件
聲請人
聲請法官迴避,未
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裁定命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
迄未補正
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
法官迴避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雖另具狀表示不服
前揭補正裁定,
惟該裁定
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
聲明不服,且因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不得依同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
異議,其所為
其他聲請亦失所依附,聲請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請
法官迴避上開程式之欠缺,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