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環
賴彥杰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28號
裁定,
聲請再審,
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該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麗 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