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Desu Naveenkumar Reddy(中文名:戴恕,印度籍
)
上 訴 人 元佳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賢文
上 二 人
何育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起訴,
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又依同法第104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31日就合併辯論、合併裁判的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4年度訴字第30號、104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述規定,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但上訴人向原審繳納合計12,000元上訴裁判費,有原審115年4月2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本院卷內
可證。上訴人溢繳6,000元裁判費,依上述規定應予返還,為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