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呂萬鑫
上列
抗告人因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6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
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於該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而其
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
駁回,該裁定並於115年7月2日
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均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各該
送達證書暨郵件查詢清單附於各該卷
可稽。
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所提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