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游焜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14年度全字第98號
裁定,提起抗告,
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所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4年度全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向原審法院繳納新臺幣(下同)2,000元,有民國115年3月16日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羅 月 君
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