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李建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內政部等間上訴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45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
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
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5年度上字第3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
上開上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
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基金會民國115年8月3日法扶總字第1150001904號函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
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羅 月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