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1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農保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周博裕(即周登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農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4項)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限。(第5項)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有準用
二、聲請人因農保事件,不服本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54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前已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現又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50號裁定聲請再審。然原確定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8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聲請人於115年2月24日聲請再審,距原確定裁定確定時起,已5年,且本件非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聲請事由,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楊  坤  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