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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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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4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司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的裁定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而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的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的程序為之者,應視其為再審的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視其為再審的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再審,應於本院確定裁定送達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
二、請人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60號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依此,聲請人聲請再審的不變期間應自115年2月21日起算,又聲請人住居○○市○○區,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15年3月25日(星期三)為屆滿日。聲請人遲至115年4月2日具狀聲請再審,顯已逾期,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則聲請人聲請應行言詞辯論部分,即無必要。又聲請人聲請參與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60號裁定的法官迴避,但該等法官均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事件的法官,不生迴避問題。另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當事人以外之人為相對人聲請再審,亦非法,然其聲請既欠缺上述必要程式,已不合法,無再命補正相對人的必要,均一併說明。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楊  坤  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