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蔡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等間公有財產管理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18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已補正繳納裁判費,然仍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