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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283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有線電視法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太豐有線播送系統企業社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八十六 訴字第三八八三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至三時 在其所有第六頻道播出「亂」、「淫獸戰爭前篇」節目,被告以該節目內容有異常性 行為畫面,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起廣五字第○二三三六號函處原告罰鍰( 下同)三十萬元。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摘敘兩 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告播送系爭節目,係由衛星訊號接收而來,對該節目內容無法 事先審查及過濾頻道內容,被告及再訴願決定機關認不論是否衛星接收節目、廣告, 均須符合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顯強人所難,亦係客觀不能。且被 告於訴願決定亦謂「此於廣告,因時間較短,或有可能」,即亦承認有線電視播送系 統業者因無法事先審查及過濾內容,有可能播出不符合上開規定情形。被告既承認原 告無法事先審查及過濾節目內容,何以又對原告課以行政罰鍰處分﹖此已違反罪刑法 定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原告對 衛星接收節目無法事先審查及過濾情形下播出,顯非故意亦無過失可言。雖再訴願決 定以「有線電視法對有線電視節目未規定事前送審,是系統經營者對其節目應負監督 之責,再訴願人(即原告)將系爭妨害善良風俗之違法節目帶於其所屬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要難謂無過失。」及被告訴願決定以「此於廣告,因時間較短,或有可能;然 對於節目,則因時間較長,系統經營者於發現節目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時,並非不得 立即將訊號截斷,以免違法之節目內容,透過其系統傳送於大眾,影響社會善良風俗 。」姑不論被告認為衛星訊號可事先審查於客觀事實上顯屬不能,依其理由似亦認為 廣告因時間短,有可能無法事先審查,因此無期待可能性,可毋庸加以處罰,節目因 播出時間較長,所以有期待可能性,故節目內容若違反法律規定時,系統經營者應立 即將該訊號截斷,否則應加以處罰。此理由亦屬牽強不可採,蓋系爭節目由衛星接 收而來,無法事先審查,縱發現節目違法欲截斷訊號時,其已恢復合法畫面,因不知 其未來之內容畫面是否會再有違法之畫面,是否應將該訊號截斷?更因該頻道所播出 之節目屬限制級,原告已依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深夜且鎖碼頻道播 送,因此無法以該節目現在有短暫違法內容,即推論其未來內容一定違法,所以要求 原告發現節目內容違法,即應將該節目訊號截斷顯無期待可能性。原處分及一再訴願 決定未查明事實,用法律顯然錯誤,為此請判決均予撤銷,用保原告權益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線播 送系統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及權利保護,準用本法各有關之規定。違反者,依本法 處罰之。」有線電視法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送之節目, 不論系統業者係逕以錄影帶節目帶或以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節目,均無庸事先送審 ,係期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應基於身為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注意其所播送之節目是 否符合法令規定,是系統業者自應依其頻道節目播送方式,而分別為不同方式之審查 監督。以錄影節目帶播送者,系統業者自得便於播送前先為審查過濾;然對於經由接 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者,系統業者仍得透過契約約束及現代科技之利用,以對於所播 送之節目內容予以掌控。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系統業者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之訊號 是屬可能,故要求業者以截斷或延後衛星訊號方式控制其所傳送之節目內容,客觀上 並非不可能。被告訴願決定書中謂「此於廣告,因時間較短,或有可能;然對於節目 ,則因時間較長,系統經營者於發現節目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時,並非不得立即將訊 號截斷,以免違法之節目內容,透過其系統傳送於大眾,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其理 由乃認為就以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播之系統業者而言,要求其對於播出時間較短之廣 告,出現違法畫面或內容時,立即以截斷訊號方式處理,期待可能性較低;對於播出 時間較長之節目,則期待可能性較大。非如原告所言,承認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因 無法事先審查及過濾內容,所以有可能播出不符合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所定情形。再查,經審視原告檢送之系爭節目之錄影節目帶,發現其內容有對性行為 過程具體描述、生殖器官之撫摸、口交、使用淫具、輪姦等明顯渲染性行為之猥褻鏡 頭,且該類鏡頭播出時間長度並不算短,甚有連續播出長達七分鐘許,然不見原告為 任何截斷訊號之處理動作,由此可見,原告顯係放任此等節目之播出,非如所言,係 因無期待可能性狀況而無法為任何處理動作。至依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 定,所謂限制級影片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系爭 節目內容顯已逾越限制級範圍,依法不得播出,原告將該違法節目播出,違反有線 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甚明 ,自應負其法律上責任。被告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實不足採,請駁回 其訴等語。   理 由 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為有線電視法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依此訂定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依有線電視法各有關規定處理。又有線電 視節目內容依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 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違反者 ,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 反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本件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業者,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至三時在其所有第六頻道播出「亂」、「 淫獸戰爭前篇」節目,被告以該節目內容有明顯渲染性行為(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 、使用淫具、口交等褻鏡頭),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依 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原告罰鍰三十萬元。原告以系爭節目係由衛星傳 輸訊號方式播送,無法事先審查及過濾節目內容,且其每日八時至二十三時均派員全 程監看,已善盡節目管理責任,如要求其對凌晨一時至三時之節目負責,實非合理, 請免予罰鍰云云,訴經被告訴願決定以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播送之節目、廣告,不論是 否衛星接收之節目、廣告及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所製播或託播者,其節目或廣告內容均 須符合有線電視法相關規定,違反者,即應受罰。原告所播送之系爭節目內容有具體 描述不正常性行為之猥褻鏡頭,依電影片檢查規範之審查標準,顯已逾越限制級範圍 ,應予刪剪或禁演,原告將之違規播送,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自應負行政法上責任。被告於八十六年初,一再透過媒體宣示,為杜絕色情或暴 力節目,將對播送違法節目之頻道及系統業者加強取締,嚴格核處。而衛星訊號無法 事先審查,此於廣告,因時間較短,或有可能;然對於節目,則因時間較長,系統經 營者於發現節目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時,並非不得立即將訊號截斷,以免違法之節目 內容,透過其系統傳送於大眾,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原告以無法事先審查且部分時間 已派員全程監看而冀予免責,並不足採而駁回其訴願。行政院再訴願決定亦採相同之 論見,並以有線電視法對有線電視節目未規定事前送審,是系統經營者對其節目應負 監督之責,原告將系爭妨害善良風俗之違法節目於其所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要難謂 無過失,應負其行政上責任,所訴其與頻道經營者簽訂契約時,均要求提供合法之節 目,且其並無事前審查權云云,不得執為應免予處罰之論據而駁回其再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俱無違誤。原告起訴主張如事實欄所載,經查依有線電視法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所播送之有線電視節目,如有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情形即應處罰,未排除衛星接收節目,是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所播出之衛 星接收節目仍負有監督責任。衛星接收節目於衛星訊號傳輸前,有線電視電視系統經 營者固不能先予審查,惟其可採延後播出方式或全程監看,於發現有違法鏡頭出現, 立即截斷衛星訊號,待回復合法畫面再接續播送,採延後播出方式可絕對避免播出違 法節目內容,採截斷訊號方式,縱不能完全避免不當畫面出現,但出現時間極為短暫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於播出衛星接收節目,如未採適當方式為監督,放任違反有線電 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節目播出,即難辭故意或過失責任。系爭節目經被告側 錄檢視結果,其內容有多男輪姦一女及男女使用淫具、口交、撫摸女子生殖器官(特 寫鏡頭)等猥褻畫面,並有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與明顯渲染性行為情節,有測錄帶 內容審查書附原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不爭之事實,顯屬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該違法鏡頭播出時間長度不短,甚有連續播出 長達七分鐘許,未見原告為任何截斷訊號之處理動作,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該違法鏡 頭連續播出時間非短,尚非不能立即截斷訊號以避免繼續播出違法畫面,原告既未為 延後播出或為截斷訊號以避免違法鏡頭之持續播出,顯係放任該節目之播送,參以其 訴願時自承僅於八時至二十三時派員全程監看,益證其對於凌晨一時至三時播出之系 爭節目未盡監督責任,難謂無故意或過失。至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 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此所謂「有違前項第二款 之虞之節目,依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 目審查標準列為限制級者。是於深夜或鎖碼頻道播出者僅有違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限制級節目,違反該條項第三款之節目 於深夜或鎖碼臺仍不得播出。原告起訴論旨均無可採,其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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