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285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八 十六訴字第三七○六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其「直立式排油煙機之改良構造」係於機體內 風胃、馬達、扇葉及集油盤等元件,其主要 風管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一端口略向下傾斜,藉由該管口端可與集煙罩之吸風口 銜接組合,而使集煙罩與吸風口形成當之傾斜狀,使吸風口直接對向油煙來源,達 到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戴盛益以本案之構造特徵與申准在先之第00000 000追加㈠號「排油煙機導油盤固定結構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案)相 同,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給八十五年九 月三十日台專(判)○六○○六字第一三七六一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處分機關主要係以引證案而指稱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 條第二項所規定者;查,「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 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 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惟「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因此可知,新型專利即 為一種對物品之『創作』或『改良』,則很顯然的新型所運用之技術手段,並非僅指 其解決問題之手段及其手段所發生之效果均為創新時始得成為新型,其以舊手段解決 新問題,或以新手段解決舊問題者,亦屬新型;易言之,新型縱其應用之手段在原理 上並非創新,而其空間形態係屬創新且能增進物品之功效時,即得稱為新型。由是, 新型固然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者,但若能增進功效時,則並不受專利法第 九十八條第二項所之規定所拘束者。二、查,本案係為一種「直立排油煙機之改良構 造」。而引證案係為一種「排油煙機導油盤固定結構之改良」追加一。因此,本案之 創作標的與引證案之創作標的並不相同。三、次查,本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於提供一種 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提高「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排油煙效果者。而引證 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於提供一種導油盤可延伸更為接近瓦斯爐,以提高吸收油煙之排油 煙機者。因此,本案與引證案之創作目的並不同。四、再查,本案之構造特徵主要係 在於「直立式」排油煙機之集油盤向外延伸一上較凸出、下方較短狀之導風管,而令 導風管之一端口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體,以藉由該管口端可與集煙罩之吸風口銜接組 合,而令集煙罩與吸風口得以形成一適當之傾斜狀 油煙機之吸風口得以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者。而引證案之構 造主要係於導由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出導煙罩,導煙罩經一轉角部形成插接緣,該插 接緣亦配合其夾持緣而夾持一導油盤,導油盤之底部則另接一接油盤,形成雙導油盤 之 與引證案之構造特徵亦為完全不同。五、由是,本案之創作標的、目的及其構造特徵 均完全不同於引證案,兩者誠非屬相同或近似之新型。因此,原處分與原決定理由稱 本案與引證案「兩者構造及技術手段相同」、「系爭案僅為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 技術手段」、「兩者目的相同」,其理由顯然有極大之違誤偏差;因為誠如以上所述 ,本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於令「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提 高「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排油煙效果,而非為引證案之在於延伸吸風口更接近於瓦 斯爐者。又,原決定理由稱「引證案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安裝於直立式」,其理由 亦有極大之違誤偏頗;因為專利說明書係為專利權人申請當時用以主張其創作範圍之 所在者,申准後任何人不得為其擴大,而由引證案說明書所揭示之內容及圖式所揭示 之實施例中可知,於其說明書中雖然並無限定使用於「水平式」排油煙機,但亦無說 明其可同時使用於「直立式」排油煙機,惟其圖式所揭示者均以「水平式」排油煙機 來主張其 式」排油煙機,已屬事實且明確,而不容任何人之為其擴大解釋;故,原決定理由稱 「引證案不限於水平式,亦可安裝於直立式」實有厚此薄而為引證案擴大適用範圍 之嫌,有失公正之立場。六、尤其,就排油煙機之發展沿革而言,係先有「水平式」 排油煙機之 果不佳,因此始有「直立式」排油煙機之 已較「水平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為低而接近於瓦斯爐,但因「直立式」排油煙機之 吸風口非直接對應瓦斯爐,在吸排油煙之效果上亦有改進之必要,始有本案之創作 ;故,本案係針對「直立式」排油煙機所改良創作,而引證案針對「水平式」排油煙 機所改良創作,兩者之改良創作對象並不相同實屬明確顯然。況且,就構造而言,本 案之導風管並沒有如引證案導煙罩之轉角部 亦不同於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所 具有可互換適用性;換言之,引證案之導煙罩裝於本案之吸風口上,並無法使本案 達到其可令「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之創作目的與功效;同 樣的,將本案之導煙管按裝於引證案之吸風口上,亦無法使引證案達到延伸其吸風口 更接近於瓦斯爐之創作目的與功效者。因此,其除了確足以比較印證本案與引證案係 為各有其創作性、獨立性之新型外,且亦更足以證明原處分機關與原決定機關用以撤 銷、駁回本案之理由有極大之違誤不當者。再,由於系爭案與引證案並不具有可互換 適用性,因此亦足已證明原決定機關所稱「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按裝於直 立式」,其有極大之違誤,而與事實不符者。七、綜上所述,引證案與本案誠屬兩不 同或近似之新型,引證案並不能證明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是以 ,請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原告起訴理由強調:本案「提供一種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 ,以提高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排油煙效果」,而引證案係「提供一種導油盤可延伸更 為接近瓦斯爐以提高吸收油煙之排油煙機」,兩者創作之標的與目的不同,本案導風 管並無引證案導煙罩之轉角部,本案導風管外緣所 下方所 具有可互換之適用性;另引證案說明書並無可同時使用於「直立式」排油煙機之說明 ,且其圖示者均為「水平式」排油煙機,故原訴願決定所稱「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 式,亦可按裝於直立式」有極大之違誤偏頗云云。然本案「集油盤上向外延伸一導風 管,該導風管係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狀,而令其一端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體」 和異議引證案「接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導煙罩,並相對爐方向 角部,使轉角部之開口與瓦斯爐相對,並成擴大狀」兩者之構造及技術手段相同;本 案「導風管外緣 導煙罩下方插接緣以供相對導油盤夾持,以提高(集煙)導油效率」等技術之直接轉 用;本案僅為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技術手段,「令吸風口得以直接對向油煙來源 以達更有效率油煙吸集」和引證案說明書第六頁「導煙罩不但可使吸油煙口處的結構 更接近瓦斯爐,且其吸油煙的開口較大,以使該吸油煙的結構可確實將油煙吸去,以 提高整體吸油煙之效率」兩者目的相同,本案並無功效之增進;另引證案說明書並無 限定使用於「水平式」排油煙機,且「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已較「水平式」排 油煙機之吸風口為低而接近瓦斯爐,本案「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僅截取引證案 之主要構造及技術手段,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 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其訴等語。 理 由 按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 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 取得新型專利。本件原告以其「直立式排油煙機之改良構造」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戴盛益以本案之構造特徵與申請在先之引證案相同,有違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再 審查以引證案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口處向延伸導煙罩,並相對於爐之方向 部,轉角部開口與瓦斯爐相對,並成擴大狀,與本案集油盤向外伸一導風管,該導風 管係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狀,而令其一端成一略下傾斜之管。兩者之構造及技 術手段相同,本案導風管外緣之卡合槽可作集煙罩卡掣組合,僅為引證案導煙罩下方 插接緣以供相對導油盤夾持等技術之直接轉用,並無增進之功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 第二項導風管可與集油盤一體成形製成,或可成單獨元件與集油盤銜接,僅為附屬特 徵,其一體成形或單獨元件並無可專利性,乃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 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經訴願決定 機關審議以本案「集油盤上向外延伸一導風管,該導風管係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 短狀,而令其一端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此與引證案「接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 口處向下延伸導煙罩,並相對爐方向 擴大狀」相較,兩者構造及技術手段相同。本案「導風管外緣 卡掣組合,以達更有效集煙」,僅為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插接緣以供相對導煙盤夾持 ,以提高(集煙)導油效率」等技術之直接轉用,本案僅為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 技術手段,「令吸風口得以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油煙吸集」其與引證案 說明書第六頁「導煙罩不但可使吸油煙口處的結構更接近瓦斯爐,且其吸油煙的開口 較大,以便該吸油煙的結構可確實將油煙吸去,以提高整體吸油煙之效率」兩者目的 相同。本案並無功效之增進,是兩者按裝於直立式與水平式之差異,並不足以證本案 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況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按裝於直立式,所訴顯不足 取,而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亦採相同之理由,駁回原告之再訴願,原告 提起行政訴訟如事實欄起訴意旨所載,略謂:本案之構造特徵主要係於「直立式」排 油煙機之集油盤向外延伸之導風管之一端口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體,該管口端可與集 煙罩之吸風口銜接組合,令集煙罩與吸風口得以形成一適當之傾斜狀 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得以直接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者,而引證 案之構造主要於導油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出導煙罩,導煙罩經一轉角部形成插接緣, 該插接緣亦配合其夾持緣而夾持一導油盤,導油盤之底部則另接一接油盤,油盤連續 串接成多層導油盤,以提高導油及集油之效率者,兩者之創作目的與構造完全不同。 又本案之導風管並無如引證案導煙罩之轉角部 同於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所 稱「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接裝於直立式」有極大之違誤云云。惟查本案集 油盤向外延伸一導風管,該導風管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狀,而令其一端成略向 下傾斜之管體;與引證案接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導煙罩,並相對爐 方向 相同,而本案導風管口與集煙罩之吸風口藉卡合槽組合,形成適當之傾斜,以達更有 效之集煙,僅為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插接緣以供相對導油盤夾持,以提高集煙導油之效 率等技術之直接轉用,本案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技術手段,令集煙罩之吸風口得 以直接面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和引證案說明書第六頁「導煙罩不 但可使吸油煙口處的結構更接近瓦斯爐,且其吸油煙的開口較大,以使該吸油煙的結 構可確實將油煙吸出,以提高整體吸油煙之效率」之記載,兩者目的相同。本案並無 功效之增進,業據被告陳明,並經一再訴願決定審議結果認同,況排油煙機之裝 其與瓦斯爐間之空間距離有限,參照本案專利說明書所附第三圖及第四圖與引證案專 利說明書所附第一圖及第二圖所顯示,引證案之導煙罩已對相對瓦斯爐向下延伸其轉 用部之開口距離瓦斯爐與本案導風管之吸風口距離瓦斯爐,兩者相差無幾,是本案直 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僅截取引證案之主要構造及技術手段,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 步性,原告所訴各節,無可採認,從而,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 審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非無據,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均無不合,原告起 訴意旨,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