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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0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八 七府訴二字第一四一四二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灣省政府所為再訴願決 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 有郵務送達證書郵務收件回執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 七年三月十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二日,至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原告 遲至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 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 。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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