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1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稅捐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標緻錄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 七訴字第二三九一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 ,不容混為一誤,本院五十年判字第一一○號著有判例。查原告於八十二年間與名威 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威公司)簽約取得熊貓阿吉等十部影片錄影帶之發行版權 ,並給付款項新台幣(下同)三○、二五一、○三○元予名威公司。被告以該款項為 權利金性質,原告之負責人簡文輝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稱扣繳義務人, 其未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依同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責令簡文輝補繳 應扣未扣稅款六、○五○、二○六元。簡文輝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准變更。由 原告循序提起一再訴願,但查被告核定本案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為簡文輝 ,並非原告,簡某雖為原告之代表人,然究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原告既非原處分 之對象,其遽對該行政處分提起一再訴願,顯非格,一再訴願決定因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合。原告復據以提起本件訴訟,仍難謂為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