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
七訴字第二三九一四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明。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新台幣六、○五○、二○六元之處
分,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即未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此由一再
訴願機關所為決
定,並未將原告列為訴願人或再訴願人即明,足見原告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
,
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