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1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勞保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本院裁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當事人 為限。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查該案之當事人為 聲請人雲林縣日用品運送服務業職業工會、李金雄及相對人勞工保險局,聲請人並非 該案之當事人,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