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
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
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本院裁定得聲請再審者以
當事人
為限。
茲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查該案之當事人為
聲請人雲林縣日用品運送服務業職業工會、李金雄及
相對人勞工保險局,聲請人並非
該案之當事人,
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