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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申請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美商.肯納馬斯凱根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八六 訴字第三八九二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且未依同 法第十三條規定記載起訴之理由、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 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一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未遵照補正,其起 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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