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美商.肯納馬斯凱根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發明
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八六
訴字第三八九二三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
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且未依同
法第十三條規定記載起訴之理由、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
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一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迄未遵照補正,其起
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