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丁○○○
甲 ○ ○
丙 ○ ○
乙 ○ ○
兼
右
聲請人因
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
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
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
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
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
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
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
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
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與其以前歷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之事實、理由
相同。
惟查
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
,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
揆諸首揭判例意
旨,
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