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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1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撫卹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丁○○○         甲 ○ ○         丙 ○ ○         乙 ○ ○              兼 右聲請人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 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 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 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 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與其以前歷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之事實、理由 相同。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 ,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 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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