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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有關勞工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勒令退訓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 訓練中心主任)趁其不在中心之時,將其私自勒令退訓,並要賠償訓練費用,為此提 起行政訴訟,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為被告,原告以個 人名義為被告,於法亦有未合,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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