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勒令退訓之處分,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
訓練中心主任)趁其不在中心之時,將其私自勒令退訓,並要賠償訓練費用,為此提
起行政訴訟,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為
行政處分之機關為被告,原告以個
人名義為被告,於法亦有未合,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