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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 月二十四日交訴八七字第三○四八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 ,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五二號裁定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逕行舉發,原告不服,自應依上開特 別程序,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然原告遽提起訴願、再訴 願,因程序顯不合法,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 訴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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