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被 告 臺灣省政府
臺灣鐵路管理局
右
當事人間因
免職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未經合法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免職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原服務於臺灣鐵路管理
局,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間赴美侍親,因故未能及時銷假上班,託人代為申請延期續
假,未獲准許,而於六十八年間遭免職處分(臺灣鐵路管理局奉臺灣省政府
核定發布
免職令),該免職處分未依法由
銓敘部核定,為此訴請
撤銷等語。經本院向交通部及
臺灣省政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函查結果,均函覆未曾受理原告關於本件免職處分之訴願
或再訴願,有交通部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交訴八十七第○四一三八八號、臺灣省政府訴
願審議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八七訴會行字第四三七八五號函在卷
足憑。是本件既
未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逕行提起行政訴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