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恆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七年度裁
字第八○一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
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一二六七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
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
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
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
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七號判決
誤以其補報之一時貿易資料未載明品名、單價、數量,而其另附明細表
所載進料鋼板
單價及數量,顯係臨訟補提,而駁回其訴,
顯有適用法規錯誤情形
云云。
惟查
上開事
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
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
難謂合法。況聲
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
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