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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刑事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原住台北市○○街○○○號四樓              現住台灣省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二樓 右聲請人因刑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六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刑事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經本 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 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相對人之書函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 應同行政處分,原裁定未為實體審查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聲請再審,上 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此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 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況聲請人 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 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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