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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美商.甲○○○○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十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七 訴字第一二六一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裁定命於二 十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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