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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4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遺產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   告 丁○○         己○○         戊○○         庚○○         甲○○         乙○○         丙○○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七 訴字第一二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申請復查為提起訴願以前必先踐行之程序,若未經復查而逕行提起訴願、再訴願, 自非法之所許,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九十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等以被繼 承人死亡後,生存之配偶可依民法規定請求分配半數財產,查原告申請復查時,並 未主張配偶就被繼承人遺產有半數財產請求權,此有復查申請書附於原處分卷可稽, 該項請求既未經復查程序,依前開說明,其所提訴願,程序自有未合,一再訴願決定 就此部分遞自程序上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應予維持。所舉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六 四號判決中引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釋, 固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何用之解釋,惟本件係因原告未申請復查,其程序不合 ,自無法予以審酌,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適法,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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