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
土地徵收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四七二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又
對駁回再審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為本院以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
再審之訴及聲請
再審,俱經本院判決或裁定駁回,
茲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七二號裁定
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再審事由,與其在前訴訟程序所主張者並無不同,為原裁定所不
採取,而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具體法定再審事由則未予表明,
揆諸前開說明及行政訴
訟法第三十三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仍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