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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7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 八七二三○四四九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 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三○四四九五號再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三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八月八日送達,由原告之母李淑美代收,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 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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