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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戶政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戶政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九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 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前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 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 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戶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九年 度判字第三九二號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 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及裁定予以駁回各在案,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 年度裁字第六九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對該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 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究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其聲請再審, 揆諸首開說明再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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