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綜合
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
十七訴字第四二八七二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中央或地方官署(機關)之處
分違法為前提,如處分
業已撤銷,而
猶提起行政訴訟,於法即有不合,本院二十六年
判字第六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七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被告以其漏報取自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之薪資所得計新台幣(下同)二三○、八六八
元,
乃核定補徵稅額一三、八五二元。原告不服,就取自國防部中科院薪資所得二三
○、八六八元部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嗣原告訴
經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是則本件原處分業已因撤銷而不復存
在極明,乃原告
竟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實
體上主張及陳述,已毋庸復予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