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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六 訴字第四四八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不服 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六訴字第四四八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記載理由、證據,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 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 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 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 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又被告就原告陳情,其所有土地被劃定為 公共 屬法令釋示,非行政處分,原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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