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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29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   告 三和國際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台財 訴字第八七二一八○九四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 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 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 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 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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