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格士林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有關
專利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
七訴字第二三八九五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
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七訴字第二三八九五號再
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且其係以訴訟代理人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七年
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蓋章收受,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
可稽,
迄今
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
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