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七
訴字第二三九六九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服務標章事件,不服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因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及補正程式及理由,經本院
審判長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
,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
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
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