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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3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服務標章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七 訴字第二三九六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服務標章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因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及補正程式及理由,經本院 審判長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 ,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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