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一號
原 告 美商.懷特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台八七
訴字第三四○八八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
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七號裁定命於二十五日內
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
送達證
書可稽,原告
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代理
人雖具狀撤回訴訟,然其既未經原告特別委任,則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亦不得撤回,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