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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3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戶政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戶政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依法申請更改年齡,經被 告駁回,拒絕核准,顯有違法云云。經本院查詢結果,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 訴願程序,有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七)訴會行字第 四五○三九號函、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訴字第八七○五九五五號函附 可稽,原告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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