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岱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八○五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遵守
不變期間證據,為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
無庸
命其補正,本院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
裁字第八○五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
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