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右
當事人間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任職被告企劃處
,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因研析各類售電別用戶歷時負載資料值案,導致後腦疼痛,經
開刀治療康復後,被告非但未予
撫卹,反對原告為降等處置,
爰提起行政訴訟,以保
原告權益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實體上之主張已毋庸復予審論,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