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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3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任職被告企劃處 ,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因研析各類售電別用戶歷時負載資料值案,導致後腦疼痛,經 開刀治療康復後,被告非但未予撫卹,反對原告為降等處置,提起行政訴訟,以保 原告權益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實體上之主張已毋庸復予審論,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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