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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3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民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七五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 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後,聲 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駁回 。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 非謂︰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未為調取刑事卷證,即遽認檢察官之不起 訴僅係認定聲請人公司之負責人無偽造行為,而有違反本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 、六十一年判字第七十號、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五二號判例,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之情形云云,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等語。上開事由,業 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 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 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 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 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 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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