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民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七五五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
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
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後,聲
請人先後多次提起
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駁回
。
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
非謂︰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未為調取刑事卷證,即遽認檢察官之不起
訴僅係認定聲請人公司之負責人無偽造行為,而有違反本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
、六十一年判字第七十號、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五二號判例,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之情形
云云,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等語。
惟查
上開事由,業
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
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
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
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
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
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
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
無庸審究,
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七 日